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11〕10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
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试点应用普通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后方基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2012年在本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中实行依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录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符合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且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10门科目成绩的考生。
二、招生院校
本市相关普通高等学校向市教委提出在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中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收高中毕业生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均可在2012年开展此项招生工作。招生院校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自行设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等第的基本要求(针对不同专业的招生可以自定科目组合要求)、成绩的使用办法,技能测试或特色面试的具体方式以及加分录取相关办法。招生章程报经市教委审定后,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应在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基础上,自主进行技能测试或特色面试后择优进行录取。
三、招生时间
2012年4月(具体时间由2012年相关招生文件规定)
四、招生程序
1.具有报名资格的考生,根据招生院校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等第基本要求自主报名(具体报名办法由2012年相关招生文件规定)。
2.待高三年级学生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等4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等第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将相关报名考生的10门科目成绩等第(含物理、化学、生命科学3门科目的技能操作及英语听说测试成绩等第)提供给招生院校。
3.招生院校根据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成绩等第,严格依照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成绩使用办法,对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等第自主折算,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形成自高而低的排序名单。其中,对考生物理、化学、生命科学3门科目的技能操作及英语听说测试成绩,由招生院校自主决定其使用办法。
4.招生院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依据本校招生章程的规定,对考生在进行技能测试或特色面试后进行择优录取。录取名额应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内,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
5.招生院校完成此项招生录取工作后,须按规定在本校(院)网站上公布所有招生拟录取名单。无异议后,报市教育考试院确认。
6.被招生院校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2年6月的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五、招生纪律
1.招生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领导小组,成立由校招生部门和监察部门共同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小组,并各司其职、按章行事。
2.招生院校全部招生行为必须严格遵照教育部、市教委发布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规定进行。
3. 招生院校应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考试相关纪律要求,发现违规行为的,须予严肃查处,市教委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招生计划。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参加此项招生试点的资格。
六、其他情况
1.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毕业生可继续参加由招生院校于2012年春季组织的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2.没有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成绩不全的高中毕业生,经市教委认定后,也可继续参加上述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但招生计划单列。(报名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情况另行发文)。3.市教委将根据教育部相关招生考试工作精神适时补充相关内容。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招生 考试 试点 通知 | ||
抄送:各中等职业学校。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11年9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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