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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陵中学学生违规惩戒及纪律处分要求
发布日期:2021-02-25 08:18:55   

上海市金陵中学学生违规惩戒及纪律处分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针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实施教育惩戒,责令口头或书面检讨,进行批评教育。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惩戒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屡教不改,多次违纪受处分的;

3、威胁、打击报复他人的;

4、在违纪群体中,担任组织者或主要策划者的;

5、纠结校外人员违规违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不配合如实陈述事实,为事件调查和处理增加困难的;

7、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惩戒处分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惩戒处分:

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展的;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

第二章  违规惩戒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六条  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对学生实施相关措施后,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导;

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应及时告知家长:

1、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2、担任学生干部的,暂停或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3、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4、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5、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6、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1、取消本学年度的各种评优及奖学金资格,品德等第在“合格”以下;

2、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要求家长将学生带回家进行反省,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3、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4、对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心理教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5、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九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学习制度者,给予下列违纪处理:

1、一学期内,多次迟到、早退(含早自习、体育锻炼课及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等),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一学期内,多次缺席旷课(含早自习、体育锻炼课及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等),给予批评教育;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无故旷课累计六十天以上者,经学校督促仍不能到校就读的学生,参照中小学学校学籍管理条例,中断学籍,做劝退处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视旷课严重情况,做劝退处理。

3、上课期间,未经允许,使用与课堂学习无关的手机或电子设备,一经发现,教师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给予批评教育。多次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学习无关的事情,扰乱课堂秩序,影响他人学习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长期不交作业或拖交作业,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多次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考试(各种层次与类型)作弊或协同作弊者,当次考试以零分计算,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故意违反考场规则,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校园欺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1、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进行侵害,给被欺凌对象造成身体或者精神造成伤害,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给对方造成伤害,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 故意挑起事端;

(2) 一旁助威,助长事态发展;

(3)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4、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 策划他人打架斗殴;

(2) 纠集他人打架斗殴;

(3) 持械参与打架;

(4) 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

5、在打架事件发生后,不通过学校,采用不正确的方法,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隐瞒捏造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视情况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的必要费用。

7、因校园欺凌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或受欺凌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下列违纪处理:

1、不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在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纸屑或其它杂物者,给予批评教育,勒令清理相关杂物。情节严重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欺凌同学,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利用网络散发不负责任言论,开不正当玩笑,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男女同学之间不正常交往,或在公众场合有不当行为的,经多次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校期间,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如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不尊重教职工,粗语顶撞,辱骂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偷窃、敲诈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教育拒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集体财产和公物者,应及时报告,自觉维修。因过失造成损坏者,给予批评教育,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公物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体育室、实验室内的器材、药品等任意丢弃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教育拒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未列入上述情况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31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上海市金陵中学校长室。

上海市金陵中学

20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