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校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金陵中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9-02-11 12:00:00   

开始生效日期:2004-3-1

金陵中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为保证金陵中学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金陵中学的教职员工和连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条例。
  二、学校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校园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校园网络的管理部门是校园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联入校园网。
  四、校园网络的ip地址由校园网中心统一管理,按网段分到各楼层与办公室及用户,并将ip地址使用情况登记备案。
  五、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
  六、未经许可,任何入网个人不得开通bbs 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七、使用校园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八、网络专人专管,网管员必须定期对服务器更新病毒防火墙、更新系统补丁、服务器严禁不相关人员使用、定期备份服务器数据,客户端使用者必须定期更新计算机系统的病毒防火墙、使用移动介质要注意查毒。
  九、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密码。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7、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发现有上述行为者,网络中心可对其提出警告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由学校依照校纪校规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十、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