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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转发《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17 12:00:0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92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

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

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 海 市 教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招生  中考  意见  通知

抄送: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各区县招生考试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312日印发

 

(共印160份)


附件: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

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913号)的精神,现就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计划管理工作

(一)2009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9.2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率预计达到98%以上,“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级学额控制在每班40名左右(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

   (二)招生计划须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平衡,由市教委下达。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录取过程中的微调。

(三)各区(县)、三线单位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中招办”)以及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扩大计划招生。在招生计划内招生名额的调整或转移,须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扩大招生计划,须经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审核,报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报名工作

2009年本市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见沪教委基〔200878号文件。

三、志愿表栏目设置及填报工作

(一)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见附件3)栏目设置

1.提前录取志愿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志愿(1个志愿)。

3)中等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4)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取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荐生”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第一志愿。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的学校。考生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其他志愿自然失效。

2.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投档、录取。考生及家长应慎重填报“择校生”志愿,一经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而要求顺延录取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学校志愿。

4.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县)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5.市、区(县)中招办和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志愿填报和信息输入工作由各区(县)中招办在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于20095月底前结束。

6.“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推荐或自荐,由招生学校按计划自主录取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及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下同)预录取工作与填报《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参加“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考生也必须填写该志愿表上的志愿,一旦在“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过程中被录取,其填报的志愿自然失效;未被录取则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工作。

四、考试工作

(一)2009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并制定评分标准,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有关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为准。

凡参加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二)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具体要求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913号)。

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毕业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学业考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安排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4月底前

体育(体育与健身)

5月底前

理化(理科)实验操作技能

523

(星期六)

上午83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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