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1〕1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
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现就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本市中招改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中招考试、招生制度,进一步健全规范化的中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贯彻落实“阳光招生”工作要求,加强监督,确保中招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考试评价工作
(一)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完善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制度。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
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4场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考试分值均为150 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以上科目考试定于
2.思想品德科目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考试定于
3.2011年本市继续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于2011年4月底前举行,具体实施方案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11〕7号)。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考试于2011年5月底前举行。
5.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继续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执行。
6.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电子耳窝植入者可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后免予听力检测)参加2011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7.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9号)的要求,2011年,部分区县继续试点初中毕业生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测试。具体方案由试点区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2012年将进一步扩大听力与口语测试试点区。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3.2011年继续实行中招加分政策(具体见附件),2012年将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四、招生录取工作
2011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8.5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录取率预计为98%,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必须具有2011年中招报名资格。
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委负责全市中招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中招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核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地区实际,编制本地区中招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0名以内(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由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职校、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办法。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
(1)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原则上其中的二分之一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
“提前录取”计划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的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
(2)招生录取
①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经公示后严格执行。初中学校推荐生人数不得超过符合2011年中招报名条件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推荐生名额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其他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发展情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毕业学年获得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应由学校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局审定,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在网上填报相应的志愿。
②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学校按照招生方案,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学生。预录取学生名单应实行两级公示(由招生学校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分别公示)。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11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否则不予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志愿自动进入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程序。
③各区县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要建立推荐(自荐)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2.中职校“提前录取”招生办法。包括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荐生、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荐生录取工作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录取工作。
(1)计划
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荐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
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招生录取
①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荐生招生仍按2010年的办法执行。
②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荐生与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录取。考生必须经专业考试或面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填报志愿,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1年4月底前完成。考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志愿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三)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的录取办法(简称“零志愿招生”)。
(1)计划
“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基础教育的发展。
(2)录取
各区县中招办根据考生“零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 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名额分配”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
(1)计划
“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择校生”计划除外)的18%(其中5%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由区县教育局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计划应事先公示。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招生录取
①考生必须为本校在籍且在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根据分配给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自主填报志愿。
②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生成绩不得低于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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