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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黄浦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5-09 12:00:00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文件

黄教基〔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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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黄浦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1]1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2011年黄浦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1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要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本区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推进中小学课程改革和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有利于深化招生录取办法的改革,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计划管理工作

根据上海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高中阶段各类教育总体发展目标,今年我区初中毕业生2700人左右,计划高中阶段入学率为98%以上,普职比为64。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的班级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

三、报名工作

2011年本市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工作在2011228前完成。具体办法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5号)。

四、志愿填报工作

(一)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分为“提前录取志愿”和“统一录取志愿”两部分。

“提前录取志愿”须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进行网上填报后方为有效(中职校推荐生志愿另行填报)。

“统一录取志愿”须填报在《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上,其栏目设置: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名额分配志愿”(1个志愿)。

3.中高职贯通志愿(1个志愿,需面试合格后方可填报)。

4.一至十五志愿(含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共设置15个志愿)。

5.征求志愿:由区中招办组织考生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进行征求志愿的填报。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提前录取志愿”须是具有一定资格的考生方可填报。网上填报志愿须仔细核对,在截止时间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原因补报、撤消或更改志愿。

2.在“统一录取志愿”中,不填报“零志愿”、“名额分配志愿”和“中高职贯通志愿”,或填报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其一至十五志愿的投档和录取不受影响。

3.考生要认真填写《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志愿表须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考生《志愿表》上报区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补报、撤消或更改志愿。

4.考生应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志愿。考生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其他志愿自然失效。

5. 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志愿填报和信息输入工作于20115月底前结束。

6.提前录取批次的志愿填报和预录取工作与统一录取批次志愿填报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参加提前录取的考生也必须填写《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上的志愿。考生一旦在提前录取中被录取,其填报的统一录取志愿自然失效;未被录取则按统一录取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程序。

五、考试工作

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

凡参加2011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2011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一)2011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科目及计分方法:

2011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4场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科目考试分值均为150 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2、思想品德科目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32011年本市继续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于20114月底前举行。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黄浦区教育局关于2011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教体卫[2011]1号)。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考试于20115月底前举行。

(二)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继续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有关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为准。

(三)2011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如下(按考试日期顺序):

49-10 体育(体育与健身)

5月底前 理化实验操作技能

528(周六) 上午830940 思想品德(开卷) (本市应届毕业生)

618(周六) 上午8301010 语文

下午200340 物理、化学

619(周日) 上午8301015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下午200340 数学

下午400510 思想品德(开卷)

(往届毕、结业生,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四)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考生若对本人网上评卷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本区应届毕业生到学校申请成绩复核、本区个别考生到区中招办申请成绩复核,由区中招办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复核。成绩复核主要核查成绩处理环节有无差错,不重新评卷,考生本人及家长等不查阅试卷。复核结果由区中招办通知考生。市教育考试院不接受考生成绩复核的个别申请。

(五)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电子耳窝植入者可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后免予听力检测)参加2011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试行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六)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毕业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学业考试由区教育局落实安排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录取工作

(一)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办法。(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二分之一的招生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面向全市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提前录取”的条件,可在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3)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填写《2011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产生推荐生人选。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1年中考报考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其他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特长情况,填写《2011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以下简称《自荐表》),经班主任签字、校长同意后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才具备自荐资格。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

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连同《推荐表》和《自荐表》)报区教育局审定,由区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录取志愿。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com.cnhttp://www.shmeea.edu.cn下载或到区中招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并将该表送交报考区中招办审定。区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招生录取志愿。

报考高中学校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间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类别的2个志愿。

4)“提前录取”批次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录取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测试。

推荐生预录取应遵循以下规则: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可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1个征求志愿(网上填报)。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批次。

自荐生预录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后,考生可向填报志愿的学校投递个人材料;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将自荐生预录取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考生须承诺不得重复签约,一旦发现有重复签约现象,则取消该生预录取资格;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数不得大于自荐生计划数。

5)被提前招生学校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考试成绩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程序。

2.中职校“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录取”推荐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提前录取”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均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被推荐进入中职校的考生可填写《2011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入学志愿表(中职类)》(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志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2)中职校“提前录取”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详细情况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1年本市中职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考院中招〔20113号)。

3.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职责

1)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录取”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初中学校必须全额公示本区的“提前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提前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提前录取”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11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统一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

区中招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日程,根据考生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实行投档录取。

2. “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下同)。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符合2011年中招报名条件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招生计划)18%的名额(格致中学、大同中学、大境中学将其中5%由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安排,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平均分配到本区各有关初中学校。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各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名额分配”志愿栏中)。

3)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中招办根据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高职贯通”招生(经市教委批准,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学校对口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下同)。

1)“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中高职贯通”招生的面试工作应当在学业考试前进行,招生学校须事先公示招生条件、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和面试安排等内容。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本市常住户籍考生,均可结合自身条件及招生学校的要求自行到学校参加面试。面试合格后,考生方可填报“中高职贯通志愿”。

2)招生录取

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考生“中高职贯通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学校招生计划,以 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考生一旦被“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后面批次志愿自然失效。被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其档案材料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4.“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在招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

3)高中阶段各类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关于下发〈2011年黄浦区普通高中文艺、体育特长生招生办法〉的通知》(黄教体卫[2011]2号)的规定执行。

5.“征求志愿”招生

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中招办在考生填报的“征求志愿”基础上,统一投档。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区中招办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选择就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中职校学生,实施专业奖励,适应上海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对来自农村、本市海岛生源学生和选择涉农专业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四)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1、盲校、聋青技于20113月份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命题工作,由市中招办组织文化考试,单独设立考场,考试时间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同步。由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3、盲校、聋青技的中专、职业教育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14月进行。

4、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后期,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五)持外国护照学生录取工作

根据沪教委基〔201085号文第一项第(三)款,参加2011年中考报名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可填报志愿,由招生部门根据学生的考试分数以及志愿顺序投档,被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参加本市中考但未填报志愿,或未参加本市中考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要求到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入学,入学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七、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一)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二)在2011年的中招工作中,要继续发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作用。在招办投档录取过程中,若按招生计划数投档录取的末位两人或以上学业考试成绩相同时,先比较数学、语文、外语三科总分;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若个别无法区分,则由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在参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三)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2011年中招加分政策已作调整(具体见附件),加分名单实行市、区和学校三级公示,市级公示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区级公示由区中招办统一公示,校级公示由学生所在学校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2012年将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八、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区教育局将按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中招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本市有关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和工作制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按招生信息化的要求配置设施设备,以适应信息化、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