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职〔2011〕1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工作,经研究,决定在2011年继续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工作。现将《2011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希望参加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在各区县教育局及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工作。各区县教育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的政策咨询和指导等服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2011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方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
(联系人:张福顺,联系电话:23116722)
主题词:职业教育 招生 方案 通知 | ||
抄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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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80份)
附件:
2011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
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的工作,现制定2011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随迁子女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与管理机制
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随迁子女工作,以“学生申请、学校招生、统一办法、全市统筹”为原则,成立“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随迁子女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招生计划、宣传、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各项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计划和专业
2011年计划招收随迁子女6000名,纳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外省市招生计划。招生学校根据各区县随迁子女初中毕业生人数、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计划。根据目前本市随迁子女主要集中在市郊区县的现状和区县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招生学校的招生区域以市郊区县和本区县随迁子女为主、兼顾跨区县招生。
招生学校根据专业和办学条件,设置招生专业。鼓励招生学校开设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先进加工制造类和现代服务类等专业。
(二)招生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初中学校(含预备班,以下简称初中学校),连续就读2年,年龄不超过18周岁(
1.考生本人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父母一方须持有农民身份证明(通过父母的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原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父母的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与父母的合法关系);
3.父母双方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就业类),或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须持有就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在沪稳定就业证明;
4.持有本市初中学校出具的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证明;
5.考生自愿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书。
(三)考生报名
1.报名点。根据各区县所属招生学校情况,由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指定1所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为本区县随迁子女招生考试报名点,并负责向辖区内有随迁子女就读的初中学校公布,同时委托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汇总后在“上海招考热线”上向社会公布。报名点负责考生的资格审核和信息采集工作,要仔细审核考生的《2011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附表1),并按规定时间将考生名单通过招生录取系统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编印《2011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宣传手册》(以下简称《宣传手册》),并会同各区县教育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组织公示和宣传。
2.报名要求。符合招生条件的随迁子女,携带上述相关证明、近期同底免冠一寸报名照两张,于
3. 填报意向志愿。考生根据《招生简章》要求,可在报名时任意选择1所学校的2个专业作为意向志愿,按要求填入《报名表》“意向志愿”栏中。
(四)招生考试
1.考试科目。招生入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满分150分)、数学(满分150分)、英语(满分150分),总分为450分。考试成绩作为招生学校录取依据之一。
2.考试地点。考试地点由报名点所在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指定。试场安排等考试考务工作委托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3.考试相关要求参照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要求进行。
(五)成绩发放
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统一打印《2011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试成绩单》(以下简称“成绩单”,附表2)并通过报名点发放到考生手中。
三、录取工作
(一)考生填报正式志愿
考生于
考生填报正式志愿时应填写《2011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录取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表3),经考生和家长签字后确认后,将成绩单与登记表上交招生学校,作为招生学校录取依据。
(二)学校录取
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向社会公示的录取办法和考生成绩,根据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自主录取。学校将录取信息通过招生录取系统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招生学校应将录取考生的成绩单与登记表妥善保存。
招生学校必须于
(三)调剂录取
联合工作小组于
四、学籍管理和收费标准
(一)被录取的随迁子女须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实施学籍管理,户口一律不迁入录取学校。学生毕业后,对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组织向用人单位推荐,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对要求报考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须按照教育部和本市高考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缴费,学校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学生在沪就读期间,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意见》(沪府办发〔2009〕47号)等规定,享受同等国家资助等政策。
五、工作要求
各招生学校在主管单位领导下,以各招生学校为主体做好各项招生工作。校长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招生学校要建立专门招生工作机构,制定招生简章和招生办法,认真做好招收随迁子女工作。
(一)报名点和各招生学校按照规定的《2011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工作日程表》(附表4)的要求开展工作;报名点和招生学校不得收取考生的报名费和招生考试费。
(二)各招生学校要认真、负责、热情、妥善地处理考生和家长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对社会和家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及时向联合工作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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