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职〔2012〕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全日制
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的通知
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工作,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继续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工作。现将《2012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希望参加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在各区县教育局及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工作。各区县教育局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做好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的政策咨询和指导等服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2012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
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方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
主题词:职业教育 随迁子女 招生 通知 | ||
抄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 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 远程教育集团。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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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00份)
附件:
2012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
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的工作,现制定2012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随迁子女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与管理机制
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随迁子女工作,以“学生申请、学校招生、统一办法、全市统筹”为原则,成立“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随迁子女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设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统筹协调招生计划、宣传、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各项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计划和专业
2012年计划招收随迁子女8000名(附表6),纳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外省市招生计划。招生学校根据各区县随迁子女初中毕业生人数、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计划。按照随迁子女报名和录取情况,对超计划录取的随迁子女,学校办学条件又许可,招生学校可以提出扩大招生计划申请。
招生学校根据专业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招生专业。鼓励招生学校开设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先进加工制造类和现代服务类等专业。
随迁子女也可报考本市部分中职校试行中高职贯通教育模式的相关专业志愿。中职校试行中高职贯通教育模式的招生计划、专业和办法另行通知。
(二)招生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初中学校(含预备班,以下简称初中学校),连续就读2年,年龄不超过18周岁(
1.考生本人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父母双方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就业类),或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须持有就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在沪稳定就业证明;
3.持有本市初中学校出具的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证明;
4.考生自愿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书。
2012年随迁子女报考条件以本规定为准。
(三)考生报名
1.报名点。根据各区县随迁子女分布情况,由联合工作小组委托上海远程教育集团所属上海市电视中等专业学校负责受理随迁子女招生考试报名工作,上海市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所属的各区县电视中专分校为随迁子女招生考试报名点(附件1)。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向辖区内有随迁子女就读的初中学校公布报名点。各区县报名点与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随迁子女招生工作。
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编印《2012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手册》(以下简称《报考手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会同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在“上海招考热线”上向社会公布全市报名点和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等招生信息。
2.考生报名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11〕36号)执行,2012年随迁子女报考条件以本通知为准。
(四)招生考试
1.考试科目。招生入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满分150分)、数学(满分150分)、英语(满分150分),总分为450分。考试成绩作为招生学校录取依据之一。
2.考试地点。考试地点由报名点对应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指定。试场安排等考试考务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3. 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打印准考证和指导辖区内中职校组织考生进行网上评卷试运转考试。
4.考试其他相关要求参照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要求进行。
(五)成绩发放
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统一打印《2012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试成绩单》(以下简称“成绩单”,附件2)并通过各报名点发放到考生手中。
三、学校自主录取工作
1.学校登记。考生于
2.学校录取。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向社会公示的录取办法、考生成绩和志愿,根据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自主录取。招生学校必须于7月底前将录取结果告知每一位正式登记的考生。
四、学籍管理和收费标准
(一)被录取的随迁子女须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实施学籍管理,户口一律不迁入录取学校。学生毕业后,学校组织向用人单位推荐,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对要求报考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毕业生,须按照当年教育部和本市高考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在沪就读期间,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意见》(沪府办发〔2009〕47号)等规定,享受同等国家资助等政策。
(三)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缴费,学校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工作要求
各招生学校在主管单位领导下,以各招生学校为主体做好各项招生工作。校长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招生学校要建立专门招生工作机构,制定招生简章和招生办法,认真做好招收随迁子女工作。
(一)报名点和各招生学校按照规定的《2012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工作日程表》(附表4)、《2012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工作示意图》(附件5)的要求开展工作;报名点和招生学校不得收取考生的报名费和招生考试费。
(二)各招生学校要认真、负责、热情、妥善地处理考生和家长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对社会和家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及时向联合工作小组报告。
(三)认真做好招生报名资格审核和招生政策宣传工作。招生学校要认真做好招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做好招生政策、学生资助等有关政策的解读工作,要让每一位报考学生和家长知道其权利和义务。
各招生学校应在主管单位领导下,严格遵守招生监督检查的规定,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