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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黄浦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6-07 12:00:00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2]2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23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2012年黄浦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2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要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本区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推进中小学课程改革和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有利于深化招生录取办法的改革,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计划管理工作
  根据上海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高中阶段各类教育总体发展目标,今年我区初中毕业生3400人左右,计划高中阶段入学率为98%以上,普职比为6:4。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的班级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
  三、报名工作
  2012年本市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工作在2012年3月3日前完成。具体办法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92号)。
  四、志愿填报工作
  (一)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分为“提前录取志愿”和“统一录取志愿”两部分。
  “提前录取志愿”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考生须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com.cn或http://www.shmeea.edu.cn)进行网上填报后方为有效。
  “统一录取志愿”须填报在《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以下简称《志愿表》)上,其栏目设置: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志愿”(1个志愿)。
  3.中高职贯通志愿(1个志愿)。
  4.一至十五志愿(含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共设置15个志愿)。
  5.征求志愿: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组织考生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进行征求志愿的填报。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提前录取志愿”须是具有一定资格的考生方可填报。网上填报志愿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填报要求操作,在截止时间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原因补报、撤消或更改志愿。
  2.“统一录取志愿”在区教育考试中心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填报。跨区(县)报考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本人到报考区(县)中招办,根据报考区(县)的招生计划填报志愿。
  3.在“统一录取志愿”中,不填报“零志愿”、“名额分配志愿”和“中高职贯通志愿”,或填报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其一至十五志愿的投档和录取不受影响。
  4.填报“中高职贯通志愿”的考生,应符合学校招生公示中规定的户籍和身体条件等要求,若因不符合招生要求而被学校退档,责任由考生及其家长自负。
  5.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各项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计划数等),考生可根据分配到本校的名额分配计划,自主填报“名额分配志愿”。
  跨区(县)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以及上海户籍返沪考生、往届生不能填报“名额分配志愿”。
  6.考生要认真填写《志愿表》,考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须在《志愿表》上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考生《志愿表》上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后,任何人不得补报、撤消或更改志愿。
  7.考生应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志愿。考生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其他志愿自然失效。
  8.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志愿填报和信息输入工作于2012年5月底前结束。
  9.提前录取批次的志愿填报和预录取工作与统一录取批次志愿填报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参加提前录取的考生也必须填写《志愿表》上的志愿。考生一旦在提前录取中被录取,其填报的统一录取志愿自然失效;未被录取则进入统一录取程序。
  五、考试工作
  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科目及计分方法:
  2012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4场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科目考试分值均为150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2、思想品德科目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含“合格”)以上。
  3、2012年本市继续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于2012年4月底前举行。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黄浦区教育局关于2012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教体卫[2012]1号)。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考试于2012年5月底前举行。
  (二)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继续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有关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为准。
  跨区(县)报考的学生在初中就读区(县)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理化、体育和思想品德科目考试。
  (三)2012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如下(按考试日期顺序):
4月14日-15日
体育(体育与健身)
5月底前
理化实验操作技能
5月26日(周六)
上午8:30—9:40
思想品德(开卷)           
6月16日(周六)
上午8:30—10:10
语文
下午2:00—3:40
物理、化学
6月17日(周日)
上午8:30—10:15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下午2:00—3:40
数学
  (四)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
  考生若对本人网上评卷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疑议,可在成绩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成绩复核。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到初中就读学校登记后由学校统一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往届生和返沪生到报考区教育考试中心登记,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复核。市教育考试院不接受考生成绩复核的个别申请。
  成绩复核主要核查成绩处理各环节有无差错,不重新评卷。考生本人及家长不查阅试卷。复核结果由区招办通知考生。
  (五)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电子耳窝植入者可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后免予听力检测)参加2012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时,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六)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毕业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学业考试由区教育局落实安排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录取工作
  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在籍学生不得参加2012年招生录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必须参加2012年中考报名并获得中考报名资格,且必须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学业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
  (一)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办法。(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二分之一的招生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面向全市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跨区(县)报考的考生如符合“提前录取”的条件,可在初中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并实施。
    (3)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
    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产生推荐生人选。获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2年中考报考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推荐生需填写《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名单(连同《推荐表》)报区教育局审定,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推荐志愿。
其他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特长情况,填写《2012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以下简称《自荐表》),经学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后才具备自荐资格。自荐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
    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下载或到区中招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后,将该表送交报考区中招办审定。区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在网上填报自荐志愿。
获得资格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提前录取”招生计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间(2012年5月13日9:00至15日16: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类别的2个志愿。
  (4)“提前录取”批次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录取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测试。
  推荐生预录取程序: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可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征求志愿(网上填报),每位考生限报1所学校。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批次。
  自荐生预录取程序:考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有意向的志愿学校投递个人材料(截止日期见学校招生方案),并在网上填报志愿,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自荐生预录取名单,并将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至招生学校,凭本人考生登记号和网上填报志愿时使用的密码登录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网上签约系统进行签约。考生与某一招生学校签约后,就不能与其它学校重复签约。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人数不得大于本校自荐生计划数。
  (5)被提前批招生学校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录取总分(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的总分,下同)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则进入统一录取程序。
  2.中职校“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提前录取”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
  (2)中职校“提前录取”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工作要求详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12〕2号)。
  3.提前招生录取工作职责
  (1)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录取”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初中学校必须全额公示本区的“提前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提前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提前录取”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12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统一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录取的招生方法,下同)。其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
  区中招办根据全市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在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零志愿”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2.“名额分配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下同)。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符合2012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原“择校生”计划除外)的18%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本区各有关初中学校。
  (2)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中招办根据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高职贯通志愿”招生(即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共同研究、整体设计并贯通实施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招生方法,下同)。
  (1)“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核定后下达,招生学校须事先公示招生要求、招生计划等内容。
  (2)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考生“中高职贯通志愿”、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考生一旦被“中高职贯通志愿”录取,后面批次志愿自然失效。被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其档案材料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4.“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按1:1的比例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在招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
  (3)高中阶段各类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黄浦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2年黄浦区普通高中文艺特长生招生办法<;和>;2012年黄浦区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招生办法<;的通知》(黄教体卫[2012]4号)的规定执行。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5.“征求志愿”招生
  (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中招办组织考生填报“征求志愿”,统一投档录取。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区中招办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对来自城乡低保家庭、农村、本市海岛的学生和选择“奖励专业”、涉农专业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四)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1、盲校、聋青技于2012年3月份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命题工作,按2012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规定组织文化考试。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3、盲校、聋青技的中专、职业教育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2年4月进行。
  4、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后期,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五)持外国护照学生录取工作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92号)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参加2012年中考报名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可填报志愿,由招生部门根据学生的考试分数以及志愿顺序投档,被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参加本市中考但未填报志愿,或未参加本市中考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要求到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入学,入学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七、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一)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二)在2012年的中招工作中,要继续发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作用。在招办投档录取过程中,若按招生计划数投档录取的末位两人或以上学业考试成绩相同时,先比较数学、语文、外语三科总分;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若个别无法区分,则由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在参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三)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2012年继续实行中招加分政策(具体见附件),加分名单实行市、区和学校三级公示,市级公示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区级公示由区中招办统一公示,校级公示由学生所在学校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2013年将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八、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区教育局将按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中招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本市有关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和工作制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按招生信息化的要求配置设施设备,以适应信息化、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中招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观念,建立招生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接受组织、社会和舆论等方面的监督。
  (三)招生考试工作一定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中招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公布招生范围、对象、招生数及收费标准,加强社会监督。
  (四)各学校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升学和职业指导工作,通过宣传取得教师、家长、学生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证明单位
加(降)分
幅度
先进奖励
1
毕业学年被评为上海市市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本市应届
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教委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2
外省、市的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就读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政策性照顾
3
烈士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
民政部门
降20分录取
4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现役军队飞行员的子女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驻沪部队牵头单位)、省市级公安局
降10分录取
5
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
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原上海迁出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降5分录取
6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
侨务部门
降5分录取
7
少数民族学生
考生
凭考生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身份证原件)
降5分录取
8
台湾省学生
考生
初中就读学校
所在区县台办
降5分录取
9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中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且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
考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工作处
降5分录取
  注:上述项目加分不可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