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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陵中学心理辅导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08 09:07:04   

一、  心理辅导室由教导处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管理。

 

二、  心理辅导室负责学生日常咨询、心理档案管理、学生发展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学生心理健康研究课题等工作。

 

三、  心理辅导室保证每周5小时中午接待时间。学生如有特殊需要时,延长开放时间。

 

四、严格按照发展性、教育性、启发性、整体性、互动性、协调性、巩固性、灵活性的原则开展咨询室工作。

 

五、辅导人员遇到确有心理问题严重的来访者应及时转介到医院或其他专业机构处。

 

六、在辅导期间,应保持心理辅导室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七、心理辅导室应随时保持整洁、优雅、温馨的环境,做好学生咨询登记、咨询情况记录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金陵中学

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