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生心理档案的管理与使用,为学生提供科学专业的服务,进一步促进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需为在校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包括心理测量结果、咨询记录、跟踪反馈材料、日常评估材料等。
二、心理健康档案应由专人管理,专柜保存。
三、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按要求,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正常使用。
四、档案管理员严禁擅自携带和向无关人员谈论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内容。
五、原则上只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总负责人、心理教师、本班班主任)可以调阅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但不得外借出档案管理室,只能在管理室内调阅。
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人员以外的教职工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必须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总负责人出具相关证明,并经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方能查阅。对所查阅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或由此产生不良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七、查阅使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必须严格登记。
八、除补充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内容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上进行文字撰写。
九、学生本人进行心理咨询时,心理健康教育人员有责任、义务对档案内容及档案反映的情况给与科学、准确、如实的解释,不得夸大其辞,或使用极端性语言。
十、心理健康档案不借出不复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或复制的,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
十一、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不作诊断证明。
十二、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原则上保留至学生毕业,特殊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由心理教师保管,学生毕业时交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总负责人封存。
上海市金陵中学
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