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陵心理辅导保密原则
发布日期:2018-01-08 09:17:05
一、 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二、 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三、 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四、 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五、 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照会或建议,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 心理咨询师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上海市金陵中学
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