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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陵中学心理危机事件的早期预防和后期跟踪
发布日期:2018-01-08 09:21:36   

第一章 早期预防

第一条  建立支持体系。学校、各年级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心理老师、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二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和年级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和年级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或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和年级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各处室、年级教职员工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学生所在年级以及学生危机预警领导小组。

 

第三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一)对心理危机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该生所在年级应成立以年级组长为负责人,及心理老师、班主任、学生干部、班级心理联络员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年级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该生所在年级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二)经专业机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该生所在年级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签订书面协议作安全责任移交。在之前,该年级应对该生作特别监护。

 

第四条  建立救助体系。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年级的相关成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心理危机预警领导小组,并及时将学生送医院治疗。

第二章后期跟踪

第五条  因心理危机而请假、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生复学以后,学校和该生所在年级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联络员等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心理老师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并向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小组报告该生的近期心理状况。

 

第七条  根据各年级提供的情况,由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以恰当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了解,并将了解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年级。

 

第八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该生所在年级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关心,应安排心理联络员、学生骨干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对他们保持密切关注。

 

 

 

上海市金陵中学

201610月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