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学校持续、健康、高水平发展,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举办,为一所全日制公办完全中学,学制为初中四年、高中三年。本校经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黄浦区招生,办学规模为七个年级 2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200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以人为本,学养精灵”。
学校以激励教育为抓手,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尊重师生、激励师生、发展师生为指导思想来实施学校管理。学校以教师发展为本,提升教师队伍的素质,激发教师积极性;教师以学生发展为本,挖掘一切学生内在潜力,培养一切学生内在创造力,激励一切学生健康成长。
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学养精灵”,即培养诚实守信、有社会责任感、举止文明、品学兼优、心理健康的金陵学子。注重强化学生自我激励意识,让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毕业生和合格公民。
第六条 学校的精神为“励精图治,追求卓越”。
教职工教书育人要勤奋刻苦,踏实肯干,要有事业心,要有迎难而上的勇气和精益求精的态度。
学生求知做人要勤学多思,敢于担当,要有责任心,要有积极进取的朝气和勇争一流的锐气。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为“求真、求善、求美”;
第八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坚持“依法治校,质量强校,特色立校,科研兴校”的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务实、创新的工作原则,不断提升学校在内部管理、队伍建设、教育质量、教育科研、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水准,争创学生喜欢,社会认可的优质完全中学。
第九条 学校校风为“爱学校、勤学习、学做人”;学校教风为“崇师德、重素质、育新人”;学校学风为“勤奋、踏实、多思、创新”
学校的校歌为《金陵中学校歌》;校徽主体由金陵中学拼音首字母J、L组成,颜色以红、黄二色为主,象征生机与活力;图案寓意放眼世界,扬帆起航。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支部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保证校内公共设施和教学设备安全;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党支部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体制,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导精神;
(二)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督促、协调、检查各部门落实文明创建计划;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安排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等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统战和老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六)做好联系群众工作,主动关心、支持学校退休教师协会、校友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讨论审议学校章程、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核预算决算;
(三) 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四) 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上级有关部分的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五) 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德育室 、信息科研处、人事档案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教导处负责教学行政工作和考务、学籍管理、教学辅助部门管理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学各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着重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德育室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包括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文明礼仪教育、班主任工作等。着重加强班主任培养、管理、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学生的奖惩教育工作,搭建各种平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实现学校的育人目标。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发挥组织优势,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信息科研处负责学校教科研和师训等工作,组织全校教师学习先进教育教学经验,开展课改创新实践活动,对教研组、备课组的教育科研工作和培训研修进行管理。
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负责校园绿化、食堂管理等工作,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
人事档案室负责学校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管理和编制管理,登记、整理和管理教职工人事档案,做好教职工的出缺勤考核、职务聘任、退休报批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工作,协助做好教育教学的质量监控,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做好各年级教学质量监控,确保学科教育质量。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传统美德和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持之以恒开展养成教育,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金陵中学学生每日常规》,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抓好常规管理和班级建设,提高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和教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培养良好班风和校风。
(四)加强对特殊学生的个别化指导,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五)优化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
(六)发挥实践育人功能,定期组织开展素质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七)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处理好在校学生的违纪行为矫正和教育。
(八)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视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鼓励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学习并实践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与应用,提升信息化应用的水平。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教学计划制订、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检测、教学研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一)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二)坚持分管领导蹲点年级组制度及听课制度,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四)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组织好期中、期末等各项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五)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选择教材,不接受强行搭配的其它书籍,不销售编印的复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六)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保证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七)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格执行招生录取、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
(八)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要做好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不允许歧视、排斥或变相排斥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初中部学生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按照区招办要求,招收对口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高中部学生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中考招生方案,由区招办统一招生后入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及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免费提供营养午餐,并通过助学金等形式进行资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的错误言行进行批评教育;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加强责任感教育,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状况,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直至解除聘任,予以辞退。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702万 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地、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经费开支由校长授权审批,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发挥学校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主动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一)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其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
(二)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家长会,通报学校、班级、学生情况。
(三)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